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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7 14:35:0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7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编报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及时布置有关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要采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以下简称新品目)编报,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012年统计年报仍按原品目进行统计,2013年季报和年报按照新品目进行统计,新旧品目衔接可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附件3)。
三、各编报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编报统计报表(录入界面和报表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要加强合同、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阅读《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附件4),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以及口径变化,确保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完整。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中央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用网络版填报,其他地方单位可以采用网络版、也可用采用单机版填报。使用网络版的单位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编报,使用单机版的单位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后进行编报。
五、加强对工程采购数据的统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统计范围。
六、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要纳入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中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于2014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八、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九、财政部国库司将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921 010-68552272 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财政部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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