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增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的文件精神,我们对2010年起实施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有关内容和要求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下达,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培训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准时上报相关数据。
二、各中央单位应当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等报表。计划类报表应当于每季度开始前报送至财政部,涉及集中采购的计划,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抄送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类报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财政部。同时,各中央单位应当按月编报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并于当月15日前报送至财政部,同时抄报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季度编报批量采购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等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财政部。
三、自2011年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作了部分调整,鉴于第一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已于2010年12月15日开始报送,请各中央单位在编制第二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按新的表格(附件1)编报。未按时报送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仍须按照2010年的报表格式和要求补报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编报工作仍然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部分报表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附件2)录入方式。各编报单位要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阅读《2011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附件3),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和口径,保证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
五、批量采购计划的编报单位由在京中央单位扩展到所有中央单位。为解决批量采购需求难以汇总问题,财政部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统计的中央单位采购计算机和打印机的普遍机型,制定了“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以下简称“配置参考”,附件4)。各中央单位应当根据“配置参考”编制批量采购计划,按月逐级汇总上报至财政部,并抄报集中采购机构。如有特殊需求,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也可以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的基本配置标准,并负责组织本部门所有单位根据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标准逐级编报批量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各中央单位报送的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仍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求统一采用网络版填报,其他中央单位要求统一采用网络版客户端填报。关于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单机版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下,以数据盘形式(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上报,使用单机版的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或到财政部国库司领取软件安装光盘。关于网络版,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
七、各单位在编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
010-68552272;010-68552921;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 [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附件:1.2011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表格
2.2011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3.2011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
4.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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