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需要拟定中央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报国务院。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尽早上报国务院,以利于明年工作的开展,现请中央有关集中采购机构、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国务院下发的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就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是否扩大和调整提出修改意见。集中采购机构在提出意见时,要就如何落实集中目录中的项目提出初步设想和实施意见。反馈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10月20日前函复财政部国库司。联系人及电话:李承双(010)68552229 68552266(传真)
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30份 2004年9月2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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