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精神,推进中直机关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于2004年12月,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合进行了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中直各机关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直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中直单位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1路及2路CPU)、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复印纸,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中直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120万元时,中直单位应在中标价格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的,必须依法委托中直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品牌、型号、折扣或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详见所附光盘)。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中直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中直单位应在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并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直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
(二)采购合同
中直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合同实行电子系统管理的方式,由协议供货商通过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经签署、盖章后生效)。电子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中直采购中心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协议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四联单无效。
中直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推荐并在网上公告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加盖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为安全、保密、高效地使用协议供货招标结果,便于管理和操作,中直采购中心编制了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的采购编码(详见光盘),请中直单位在采购时向供应商提供编码。电子合同中“采购单位”填写本单位“编码”;“采购主管单位”统一填写中直采购中心全称。各单位及所属单位统一使用一个编码。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直采购中心统一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中直单位、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和中直采购中心留存。其中,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季度汇总报送中直采购中心。
(三)验收要求
中直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中直单位权益,中直单位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的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或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四)付款方式
中直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协议供货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直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协议供货商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四、中标产品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和中标折扣为最高上限,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中直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所附光盘,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中直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价格的调整将通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中直单位注意上网查询。
因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PC服务器的配置和价格变动频繁,中直采购中心将仅公布该类别产品的中标机型和折扣,不再公布具体的价格。协议供货专栏将提供超级链接,用户可以直接浏览中标机型在其生产制造厂商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的具体配置、配套标准服务及其公开报价。中直单位可按照公布的折扣率计算出最高采购限价。
为确保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产品技术指标真实准确,中直采购中心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及技术指标测试工作,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产品。
中直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中直采购中心反映。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中直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中直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直采购中心备案,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五、权益保护
中直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注意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为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中直采购中心同意不得复制、转载、刊印或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中直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如需使用或参照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进行采购的,应事先与中直采购中心协商。
六、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国库司或中直采购中心反映。
(1)收到中直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4)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各中直单位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中直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中直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 68552269、68552272;中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66135522-219、225(电话和传真),地址:西单北大街宏庙胡同9号(中宇饭店),邮编100032。
附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格式)
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格式)
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格式)
四、中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统一编码、中标产品一览表、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及联系人汇总表、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光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5年2月3日 |
主体词: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 通知
抄送:财政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5年2月3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央单位2004年第三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GC-H04102)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代理商/系统集成商(名录详见附录),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 我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产品,我公司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投标产品在我公司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我公司为各采购单位提供的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二、 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供货合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 保证在供货时遵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采购中心规定的方式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采购中心一联。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销售记录统计表。
四、 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签订每单采购合同之前,如果我公司推出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替换机型,我公司会将原投标机型取消或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价格优惠不低于原投标机型,每款原投标机型只由一款新机型替换。
五、 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保证根据报刊媒体价的调整而同时调整供货价格(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将调整内容上报采购中心,调整后价格的优惠幅度保证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报价相比投标时报刊媒体价的优惠降幅。如确无报刊媒体价,将提供同一型号配置产品的网上报价(投标人中国总部的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开报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其中计算机产品的价格调整办法是执行中标时确定的统一的或者更优惠的折扣。
六、 保证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投标产品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采购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测试及标后评测。
七、 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折扣以及相关的信息。
八、 我公司和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我公司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的代理商/系统集成商都知道:我们对采购单位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
九、 如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需要我公司推出的中标产品外的其他投标产品,我公司承诺按照低于同一时期给予最高级次分销商的批发价供货。
十、 我公司承诺,本投标承诺还可以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共中央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山西省直机关、苏州市直机关、抚顺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其下属各级预算单位,以及采购中心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不局限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单位)。
十一、 如发现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采购中心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报请财政部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的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十二、 我公司会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投标人中国总部的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开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两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并随时可以提供给采购中心审查。(此条承诺仅适用于投报计算机、服务器类产品的投标人)
十三、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购中心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的,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若我公司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采购中心的要求。此时,按我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以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承诺单位:各中标单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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