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标准》)。为做好委属单位2007-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就认真贯彻执行《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的要求,指定财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务、资产、设备、科技、基建等管理部门及相关采购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编制政府采购规划、预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及备案工作;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一)委属各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凡采购2007-200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实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四)保密项目(包括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中的涉密采购项目,经报我委审批后,可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五)科研项目委托单位委托的装置研制任务,各单位在采购作为装置组成部分的设备时,如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该设备可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或者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未经我委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外货物及服务。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的品目,京内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未标注适用范围的品目,委属各单位均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标注金额标准的品目,金额标准以上的,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各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未标注金额标准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办公用品的采购,京内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一)协议供货采购。
1.各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公告的信息类产品、汽车、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协议供货程序采购。对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标注“试行”的品目,各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对于未标注“试行”的品目,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2.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具体清单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由于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需要,各单位应注意对所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行单独统计。
3.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货物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委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购置货物的品目、品牌、型号、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我委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程序采购。
(二)定点采购。
1.各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公告的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维修、家具、会议、印刷、信息工程监理的中标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相应品目定点采购程序采购。
2.在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除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单位内部印刷厂。
3.在执行会议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除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场所。
4.在执行会议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
5.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定点范围外服务的(采购中心文件中允许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情况除外),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委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采购服务的品目、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我委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单位再将书面申请报采购中心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定点范围外家具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委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程序采
购。
(三)其他项目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及服务,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批量采购。
在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时,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批量采购程序采购。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我委暂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五、关于单位分散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一)货物及服务。
1.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采购人条件及公开招标程序;同时也可委托经审批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代理公开招标。
2.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委财务司报送申请文件、“委属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一式2份)、年度预算表中“项目支出预算表”,经我委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如采购项目经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有关单位还应报送有关招标公司开具的证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提交记录。
3.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至12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时,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按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邀请招标采购程序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采购。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审核,并将采购合同报我委财务司备案。
(二)工程。
1.各单位工程采购应该按照《关于委属高校工程建设采购管理问题的通知》(委办计[2005]176号)的要求组织采购。
2.对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各种办公设备、汽车、办公家具,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采购;属于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外,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单位分散采购。
3.在采购工程项目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具体清单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
附件:委属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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