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2013〕9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车辆投保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13年4月份起,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实行定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车辆保险项目,必须到我厅公布的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的确定
定点保险公司每两年由我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确定。确定的名单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szfcg.gansu.gov.cn)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布,供各单位查询。
三、定点保险承保范围
定点保险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责任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特殊车型、特种车辆由各参保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协商后确定投保险种和投保方案。
其它商业险种由省直各部门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后,新购车辆或保险已经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到期后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四、定点保险的一般程序
省直各部门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在我厅公布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投保公司,并与其协商具体投保事宜,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不得高于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定点保险公司投标时承诺的最高保费。
五、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采购车辆保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省直各部门车辆定点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做好服务,严格履行合同。对履约不好,服务不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意见较多的,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不按此规定投保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或单位财务部门可视情况拒付资金。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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