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采〔2012〕13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设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承办。
联系电话:0871-3637530。
2.代理范围及内容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3.认定资格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住所一致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能录声音和图像)或摄像设备(能录音)等办公设备、设施;
(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6)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申请人依法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
(7)在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8)所有专职人员均参加过近三年内由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并取得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
4.认定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5)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进场交易制度、不进场评审制度(对采购活动录音录像等要求)等;
(6)固定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设施情况表(见附件3)。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用5张以内A4纸打印的彩色固定营业场所内外景照片(须有机构名称牌子、办公室及办公设备、评审会议室、录音录像设备、档案室等),1张A4纸打印2张照片;
(7)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8)专职人员名单(见附件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的证明原件,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网上注册。点击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首页左栏“代理机构注册”,完成相关信息的填写。
(2)申请人提交认定书面材料。云南省财政厅将定期集中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第一个星期(节假日顺延)。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认定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申请人应当将所需材料按顺序装订成1册,并在每一页加盖公章,直接送达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制作申请材料所需的格式文本可登陆云南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3)云南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查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4)云南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申请人专职人员熟悉政府采购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考察。
(5)云南省财政厅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云南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云南省财政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资格决定书。作出认定资格决定的同时颁发《资格证书》。
(7)云南省财政厅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云南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
1.申请延续的条件和要求
(1)申请延续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是根据财政部令第61所取得的;
(2)申请延续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满足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所需条件;
(3)《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延续申请需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的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第一个星期(节假日顺延)向云南省财政厅提出。
2.申请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1)资格延续申请书(见附件5);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3)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5)专职人员名单(见附件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延续之前六个月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的证明原件,近三年内取得的由云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政府采购代理业绩一览表》(见附件6)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认定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3.资格延续程序
(1)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按顺序装订成1册,并在每一页加盖公章,直接送达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云南省财政厅对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云南省财政厅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不予延续资格决定书。作出延续资格决定的同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4)取得重新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将原《资格证书》退回。
4.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5.2010年12月1日以前所取得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和确认资格,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资格证书》在到期后,应当按财政部令第61号的规定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云南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办理换证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换证申请书;
2.到工商部门办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提交的申请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格证书》原件。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认定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申请人应当将所需材料按顺序装订成1册,并在每一页加盖公章,直接送达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
财政部负责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人,需填写“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7)一式两份,经云南省财政厅派人进行现场核实考察后,在“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上盖章确认,由申请人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财政部进行审核。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注册地在云南省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1.申请人网上注册
点击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首页左栏“代理机构注册”,完成相关信息的填写。
2.申请人提交以下备案书面材料
(1)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业务备案表(见附件8);
(2)工商营业执照、省内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在云南省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用5张以内A4纸打印的彩色固定营业场所内外景照片(须有机构名称牌子、办公室及办公设备、评审会议室、录音录像设备、档案室等),1张A4纸打印2张照片;
(4)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见附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企业为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的证明原件,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的学习及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本人来办理备案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需同时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申请人应当将所需材料按顺序装订成1册,并在每一页加盖公章,直接送达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执《省内机构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业务备案表》(附件9)、专职人员名单(见附件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备案,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需同时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四、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代理业绩;
2.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3.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被质疑时,是否及时对质疑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材料送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成立次数;
5.是否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和培训;
6.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情况;
7.是否对不需要进入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开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并拍摄现场照片(应有能反映项目名称的投影或横幅背景─“××××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开、评标会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会”等)作为影像档案资料备查;
8.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抽取专家;
9.《资格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记载事项是否一致;
10.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是否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11.代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二)云南省财政厅依法对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云南省财政厅颁发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已备案的工商注册地在云南省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云南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的第一个星期(节假日顺延),对《资格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记载事项是否一致进行年度检查,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代理云南省内的政府采购业务。
年度检查需提交的资料:
1.《资格证书》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2.近一年《政府采购代理业绩一览表》(见附件6)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3.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通过年检的,将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云南省财政厅颁发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退回。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况派人对开评标和采购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入所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不需进场交易的项目,对开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应拍摄现场照片(应有能反映项目名称的投影或横幅背景——××××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开、评标会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会“等),并作为影像档案资料备查。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令第61号
2.认定申请书
3.固定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设施情况表
4.专职人员名单
5.资格延续申请书
6.政府采购代理业绩一览表
7.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
8.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业务备案表
9.省内机构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业务备案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