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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山东]山东省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2 09:24:4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85  

鲁财采〔2013〕25号

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解决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网站、软件研发)中技术的一致性、开发与维护的延续性,规避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满足部门单位需求,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现就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息系统延续建设问题

信息系统延续建设是指信息系统经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后,为满足系统技术改进、功能拓展以及工作和事业发展进度的需要,在原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扩展功能,需添置硬件设备、增加软件研发费用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一)添置的设备属通用设备,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添置的设备属因专利和专有技术等原因,必须保持与原有设备的一致性、兼容性,可书面报财政部门,经核准后与原供应商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价格不得高于主合同报价,服务、维保、质保及相关条款不得低于主合同规定内容。

(三)软件延续研发部分不能从技术和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且为完成主合同所必需,与主合同间隔期限不超过3年,其研发费用不超过主合同或者上一次合同金额50%的,可书面报财政部门,经核准后与原供应商续签政府采购合同。

  二、关于信息系统集成问题

在信息系统延续建设和研发过程中,如信息系统需要进行集成,且集成费用占软件延续研发费用或添置设备费用总额不超过10%的,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但必须满足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资质等要求。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三、关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问题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执行。运行维护期满后的运行维护服务,如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没有约定,年运行维护费用(不含驻场人员费用)不超过主合同金额10%的,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但续签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应重新组织采购。

如果续签合同后续年度运行维护内容不发生变化,且运行维护费增加额度不超过续签合同10%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但续签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应重新组织采购。

  四、关于公示与论证的应用问题

上述三方面问题在核准延签合同中,如遇到技术复杂、条件要求高、判别采用方式较为困难的,可由财政部门通过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不能采取延续签合同的方式,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五、关于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程序问题

属于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情形需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主合同。经批准后,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编报“省级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并签订合同。

部门单位在本条上述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按照规定格式录入主合同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省财政厅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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