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监督人员构成
(一)采购单位应安排一名纪检监察或审计人员参与现场监督。
(二)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到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开评标现场秩序。
(二)监督开评标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参与开评标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的言行。
(四)核实评标结果。
三、现场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以下情形进行监督
(一)组织开评标负责人是否宣读开评标纪律和相关规定;在评标前是否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人员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是否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代表是否担任了评标组长。
(二)进入评标区所有人员是否将手机、无线上网卡等通讯工具统一存入电子密码柜中;评标小组成员是否随意离开评标区域或与区域外人员联系等。
(三)检查现场音频、视频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是否使用电子评标系统等。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现场纪律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五)采购人代表是否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现场监督人员要求
(一)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不得对法律法规以外的标书内容进行解释,不得发表倾向性的语言,不得无故干予评标过程。
(二)监督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透露评标内容和结果。
(三)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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