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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自1990年起,波兰对包括外贸在内的整体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垄断性管理。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实行欧盟统一的外贸政策,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波兰经济和劳动部是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政府部门,部长目前由副总理兼任,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贸易政策,制定贸易法律法规,组织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负责贸易促进、投资促进、推动扩大出口,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击,根据欧盟的贸易政策,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务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
波兰商会是波全国范围内的商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包括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对企业进行协调和指导;举办和参加各类大型国际展览和经贸研讨会;出具货物原产地证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举办各类专题的商务培训班;下设仲裁法庭负责解决贸易纠纷。
二、海关管理及关税
2002年3月,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海关机构改革法案,自2002年5月起,波兰海关按照新的组织结构运作,取消了原海关总署,其下属的10个司局并入波兰财政部,调整为海关政策司、海关监控司和海关服务组织司;原有67个地方海关仍然保留,并成为独立海关机构,负责各地报关、通关等具体业务。波兰入盟后,波兰海关将成为欧盟海关的一部分,实行欧盟统一海关政策和关税制度。
波兰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政策。目前,所有产品平均关税为6.3%,其中,工业制品为3.6%,农产品为16.2%,水产品为12.4%。
三、税收政策
波兰已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税收制度。自1992年起采用了所得税和增值税体系。外国企业和个人与波兰企业和个人适用相同税收制度和标准。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自2004年起,波兰法人所得税税率为19%,是欧盟所得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2001年起实行3级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年收入低于37024兹罗提的税率为19%,年收入在37024~74048兹罗提的税率为30%,年收入超过74048兹罗提的税率为40%。
增值税分为22%、7%和0%三档。22%是基本税率;7%是优惠税率,适用于煤气电、部分建材、交通、电讯、化肥、饲料、农林机械、医疗机械、食品、儿童用品、公共服务业等;0%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1999年底波兰对用于农业生产和服务的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部分商品和服务可免增值税,如:部分肉制品;农、林、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健康保护和社会福利、民间工艺品、财务和保险服务(买卖外汇和租赁服务除外);免除关税的进口物品;旧货买卖等。1997年1月起,波把报刊和书本的零税率改为1%,1998年为2%,其目标为7%。
消费税视商品不同而不同,税率一般在25%~40%之间,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商品有:烟、酒、汽车、燃料油、高级电子产品、摄像机、化妆品等。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
四、商标和专利注册
波兰专利局是负责商标和专利注册的主管部门。外国人在波兰注册商标或专利,均需由波兰注册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根据波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专利保护期为20年、商标10年,经申请均可延长。
五、外汇管理
根据波兰1995年12月实施的《外汇法》,在波兰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波兰银行开设外汇帐户,用于进出口结算。自2000年4月12日起,波兰货币完全自由浮动和自由兑换。2002年10月波实施的新《外汇法》在货币自由兑换和实行市场浮动汇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外汇管制,波兰公民可以自由在外国开设银行帐户,企业可以自由向国外子公司或机构汇款,也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购买短期债券。
出境时,个人携带5000欧元外币或与之等值的兹罗提以内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币超过此限,需出示相应的进境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否则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个人在波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需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
六、投资政策
根据波兰议会于1991年6月14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及此后的修改法案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及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司)可以在波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者拥有和购买此类公司的股份或股票。除投资金融保险、港口、机场、法律服务等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包括不动产中介、进口消费品批发等其他各项业务均可自由开展。如与波国营企业等国有法人进行合资合作,且波方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投入时,由波方向其国库部申请许可。波兰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在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5万兹罗提(约合1.2万美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50万兹罗提(约合12万美元)。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货币及非货币两种形式作为投资。
申请商业注册需要提交的主要文件有:①国内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信证明;②申请书,包括拟建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形式(资金、实物)及注册资本;③拟建公司的章程(草案);④授权书;⑤声明书,公司将遵守波兰法律和有关规定从事经济贸易活动;⑥任命书,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每人一份。上述文件均需经国内外事公证处公证、译成波兰语。
注册登记程序:
1.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合资企业法》规定需波兰所有制转化部批准的领域,则先申请该部的批准书;2.委托波兰律师制定公证书,请公证人公证;签署注册资本的声明等;3.缴纳印花税;4.将有关文件递交当地经济法院办理商业注册;5.公司经商业注册后,在银行开立公司帐户,并将注册资本过帐;6.向当地统计局申请统计编号(REGON);7.在当地税务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纳税编号(NIP)。
七、投资优惠政策
波兰目前有14个经济特区,面积6000多公顷。根据波兰现行特区政策,特区企业按规模大小可获得不同幅度的政府资助,企业规模大小需在注册时予以确认,政府资助通过免税的形式来实现。大型企业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50%,中小企业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65%。波兰按照欧盟标准划分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是指员工50人以下,年营业额少于700万欧元的企业;中型企业是指员工50~250人,年营业额少于4000万欧元的企业。大型企业是指员工超过250人,年营业额在4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
1.特区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
(1)免缴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累计免税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中小企业免税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65%。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免税额,累计达到最大免税金额为止。 2003年所得税为27%。(2)免缴不动产税。在特区内购置不动产,企业全额免交不动产税,减半缴纳印花税。(3)免缴交通工具购置税。免税购置交通工具是一项地方性优惠政策,由乡政府个案讨论决定。(4)地方性优惠。实行地方性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雇佣更多的员工,解决地方就业问题。如有些特区规定,增加员工数量,可减收部分所得税。(5)进口免税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海关给予免税待遇。
2.非税收优惠政策:
(1)特区提供项目用地。(带有水、电、汽等基础设施)(2)优惠的土地价格。(3)免费提供各种政策咨询服务。(4)政府根据企业申请,提供一定金额的新员工培训费。
八、一些贸易措施
波兰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在波兰,所有的经济体都允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从1990年开始,波兰就允许从银行购买进口所需的硬通货币。1995年6月,波兰兹罗提就可以进行自由兑换,而从2000年4月中旬开始,波兰采用了自由的浮动汇率制度。
由于波兰在2004年5月1日成为欧盟成员国,它采用了欧盟共同的外贸政策和措施。因此。波兰的进口税率与欧盟的进口税率保持一致,而这个税率比波兰原来的税率要低。除此之外,大部分的进口商品,包括一部分国产商品都必须缴纳22%增值税。但一些儿童用品以及保健产品仍然享受交纳7%的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1.非纺织品生产以前,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三种主要产品实施配额制,包括鞋类、陶瓷制品、陶瓷餐具以及厨房用具。但从2005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配额制。但欧盟目前准备重新使用以前的一种监控体系来监查从中国进口的鞋类产品。这个监控体系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至少要执行到2006年1月31日。
2.普惠制计划目前欧盟实施的是普惠制(GSP)2002~2005年,这使得中国大陆从中受益。GSP方案将产品划分为两大类,一部分是享受削减关税的敏感产品,另一部分是享受零关税的非敏感产品。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产品也享受这种GSP优惠待遇。但其中一些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产品,诸如塑料和橡胶制品、纸制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钟表等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将不再享受这种关税优惠的待遇,而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珠宝类产品也将不再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3.反倾销措施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一些产品进行了反倾销的立案。目前,有一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都会被征收反倾销税,包括电子秤(30.7%)以及电子压缩日光灯(66.1%)。
4.其他措施考虑到人体健康方面的原因,欧盟出台了一项规定,限制使用镍金属在与皮肤直接进行接触的产品中,如钟表和珠宝等。欧盟还与1999年12月7日采取了一项紧急禁令,禁止在毛绒玩具以及儿童用具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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