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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的通告(娄政通(2015)5号)

发布时间:2017-05-04 11:28:58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874  

为切实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单位、个人必须对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严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屠宰、出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

二、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过程中滥用抗生素、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等物质,严禁在宰杀、经营过程中对生猪、牛及其它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三、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四、生产经营肉及肉制品须经检疫检验合格,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进口肉类产品、无合法来源的肉品、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肉品。

五、生产经营者采购肉及肉制品,必须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八、凡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一律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肉及肉制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市食安办—838019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市畜牧水产局—8318077。

特此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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