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
办事条件: |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科教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1 |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