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三、许可条件:具有换算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功能
四、实施机关: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五、许可程序:
1、需要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决定批准与否。审查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发送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技委会或专家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技委会或专家的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批准与否。
4、发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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