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2.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3.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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