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许可(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需要,可以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商品的检测以及企业的评审工作。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可以取消对其认可的资格。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令第2号)
三、许可条件
1、申请方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5、具有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能力;
6、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7、具备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四)审查完毕,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认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附件:
提交材料目录
(一)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认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方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提供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能力的文件;
(六)提供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的证明文件。
(七)提供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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