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拟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并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此前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方案》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为落实《方案》关于“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的要求,发改委拟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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