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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和食醋

发布时间:2017-06-01 10:22:2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743  

日前,陕西省食药监局下发《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生产企业、小作坊做了明确规定。该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陕西: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和食醋

陕西: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和食醋

生产企业不得在生产场所外销售散装酱油醋

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酱油、食醋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小作坊),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人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留样及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

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

从事酱油、食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生产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开始生产。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按申报的工艺组织生产,真实记录采购、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到生产地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散装酱油、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学校食堂不得使用过期酱油食醋

该指导意见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认真审核供货商资质,真实记录进货台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下架问题产品,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的酱油、食醋,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酱油、食醋销售。餐饮、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酱油、食醋,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超保质期、无标签标识的酱油、食醋。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对问题产品及时下架、封存,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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