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将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其中,将增加并修改相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将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据介绍,现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7年公布实行,分别在2007年、2016年做了修改。但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比如,生猪产品质量追溯、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行为不规范,需要加以规范。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注水、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规定,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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