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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发布《办法》 对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有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26 09:30:09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2465  

据笔者了解,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办法》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方面要求,饮食业经营者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自2018年1月1日起,《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对违规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最高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的饮食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极大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饮食服务需求。然而,与饮食业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油烟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饮食业排放油烟扰民问题时有发生,超标准排放油烟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为了加强饮食业油烟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办法》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新规定,明确了“硬杠杠”。

《办法》首先明确了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包括建立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集中综合整治,查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等。其中,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禁止露天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对于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办法》也从饮食业经营项目建设、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油烟排放、燃料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市法制办副主任于国胜告诉记者,明年起,在饮食业经营项目建设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饮食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方面,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应根据经营场所建筑物的高度按规定设置(大于15米或高出屋顶),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大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应大于10米。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饮食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夏季烧烤问题,《办法》规定,在禁止露天经营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等行为,也不得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烧烤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在高污染燃料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对饮食业经营者违规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区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以及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不同情形,并分别规定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等不同数额罚款。对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首次将单位食堂油烟排放纳入监管,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的油烟污染防治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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