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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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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厨房设备网】一、关税措施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的税率。
 
 1.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
 
 2.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
 
 3.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
 
 4.减让关税:适用于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
 
 5.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二、进口限制
 
 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对枪支、弹药、放射形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和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3.配额的分配原则。
 
 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企业以往销售业绩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
 
 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
 
 1.该商品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
 
 2.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受出口补贴;
 
 3.需要交纳出口费用。
 
 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
 
 1.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要求;
 
 2.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判决有效期内;
 
 3.享受出口补贴的配额已经用完;
 
 4.申请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
 
 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则部分退还。押金无利息。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波兰从2003年开始使用欧盟货物质量与安全标准。总的含义就是生产商要对其产品缺陷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波兰于2003年初通过了“商品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或用户发现某种产品存在缺陷,则该产品制造商将受到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根据波兰《检验和认证法》的规定,凡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验并标贴安全B标志。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验和发证机构进行。如产品没有标贴安全标志或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就进入波市场销售,则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将收缴国库,并处以一倍的罚款。需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的商品目录由检测和认证中心发布,主要涉及: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四、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波兰《反倾销法》,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可以应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启动反倾销程序,条件是该生产商对所申诉商品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份额。
 
 自1997年波宣布对我自行车实施配额限制后,又对我打火机(1998年10月)以反倾销为由、对我鞋(1999年1月)和电熨斗(2000年10月)以过量进口为由实行限制措施。对我自行车设限因原申诉企业倒闭未实施。对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对鞋、电熨斗均采取征收海关附加税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初仅对一次性打火机征收附加税,2000年8月扩展到多次性打火机,2000年应进口商要求波方对打火机设限措施开始复查,经多次推迟后,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3年9月决定维持原判;对鞋征税措施于2003年2月中止;电熨斗征税有效期至2004年9月。波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波对华所采取的反倾销等措施将自动中止,同时欧盟对我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手段将自动适用于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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