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数量的不断增多,商标之间的侵权越来越多。如果您的商标不幸卷入侵权纠纷之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属于您的权利。商品经营者在用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阳维权告山寨豆浆机
一家文化艺术交流公司开网店销售假冒九阳豆浆机。因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日前,九阳公司将这家名为北京大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为“九阳”等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而日前,九阳公司发现一家九阳旗舰店(域名:www.chprs.com)在销售九阳DJ13B—D58S款产品。九阳公司以保全证据公证形式在该网站上购买该产品。经检验,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
《商标法》知识补习篇之九阳山寨豆浆机
九阳公司将大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媒体上登载声明以消除负面影响,同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目前,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标法》知识补习: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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