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厨房设备网】 锅炉工张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用自制火炉取暖,结果煤气中毒造成五级伤残。
张某原是通州某印刷公司的锅炉工。2009年12月30日上午,张某将锅炉内已燃烧的煤炭放到一空铁桶内,在没有任何通风设施的情况下,将自制炉子放到宿舍内取暖。次日清晨,同事发现张某一氧化碳中毒,将其送往密云县医院救治。
张某在密云县医院及北京朝阳医院共治疗105天,其间印刷公司为张某支付了26636.83元医疗费及部分交通费,并给付张某2000元现金。2010年初,张某治愈出院,但留下脑梗塞的后遗症,劳动能力受到影响。
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工作时中毒的,公司应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印刷公司代理人表示,张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有危险的自制火炉放置在宿舍内取暖才造成了煤气中毒,张某应负主要责任,但同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赔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张某一氧化碳中毒与患脑梗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身体目前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在宿舍用明火取暖,应对其中毒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印刷公司作为管理者,虽然有禁止使用明火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在张某做出不当行为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因此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印刷公司除已支付给张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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