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具是人民生活的必备产品,无论是普通家庭还是宾馆饭店都离不开燃具的使用,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燃具的安全性和节能要求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因此明确建立一套兼顾安全和节能的标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燃气用具标准体系简介
1、国外主要的燃具产品安全标准体系简介
在燃气用具行业,国际上应用较为广泛的有日本和欧盟两套标准体系:日本采取的是两级“法”加检验规程(企业标准)的模式,一级法主要有:“燃气产业法”、“液化石油气法”和“特殊燃具安装法”三个;二级法主要是燃气经济产业省的“省令”,它包括2个“政令”、7个省令、30个“告示”和15个“通知”,这些都是强制性的。以日本燃气热水器产品为例,日本在“燃气产业法”和“液化石油气法”两个技术法规中,对热水器需要强制检验的技术内容和符合WTO/TBT“正当目标”的性能,制定了两个“技术标准”,以日本经济产业“省”令的形式颁布,因为是以法规形式发布的“技术标准”,当然是必须强制执行的。在法规性“技术标准”的下面,还有几个自愿性热水器标准,首先是日本JIS热水器自愿性国家标准,是专供国外进口热水器使用的检验标准,其中设四大块技术壁垒。还有热水器协会型式检验规程和日本燃气协会热水器检定规程和日本企业标准。这些都是自愿标准,供不同场合使用。这些标准和规程是互相包容的,虽然这些标准有不小差异,但所有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都不低于前述日本“燃气产业法”和“液化石油气法”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所以,为了达到设置壁垒的目的,日本的燃具对它国的标准的要求往往是那些指标非常高的专业标准。
欧盟的燃具行业标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欧盟指令;如欧盟90/396/EEC、85/374/EEC及92/95/EEC,内容涉及产品安全、健康、环保和消费者权益,必须强制执行。其二是欧盟协调标准及各欧盟成员国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其三是强制执行的欧盟标志认证(CE标志)。在欧盟成员国内,所有的燃气用具产品必须取得“CE”标志才可以生产销售。其中,欧盟指令是通则性的,欧盟协调标准的要求高于欧盟指令,而欧盟各成员国的标准要高于欧盟协调标准。对于欧盟各成员国来说,欧盟协调标准及欧盟各成员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即产品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标准的标准要求,就可进入市场;但对于要进入欧盟市场的其他国家的产品来说,按照商检程序,产品须符合欧盟指令、欧盟协调标准及欧盟各成员国标准的所有要求;所以为了保护本地区产品的市场,往往欧盟各成员国标准的要求非常之高,从而达到设置壁垒、提高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的目的。
2、国外能效标准体系简介
目前,在能效标准体系建设上,做的比较好的是美国和欧盟,其采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美国采用的是强制性能效标准+强制性能效标识+自愿性认证标识的模式,目前共对26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14种产品实施了能效强制标识,34种产品实施“能源之星”认证标识;对实施强制性能效产品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实施,国家对购买此类节能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而美国同时要求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必须购买带有“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
欧盟采用的是“强制性能效标识+最低能效标准”的模式;欧盟的能源标识活动是按照1992年达成的纲领性指导文件-92P75PEEC“能源效率标识导则”进行的,并先后发布了各产品能效标识实施细则,确定了能效标识实施的申请程序、标识格式及内容、测试方法、监督措施、生产商职责等;列入目录的产品包括电冰箱、冷冻箱、空调器、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烤箱、热水器、照明器具等。
二、建立符合TBT规则和我国实情的燃具产品标准体系
目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标准体系,在燃气用具行业,中国燃气用具标准采用欧盟体系还是日本体系也一直存在分歧,我国入世后,新的标准体系正在完善,建立一套符合WTO/TBT协议规则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标准体系迫在眉睫。我国加入WTO/TBT协议后,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的十五期间重大专项—《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中,我国已明确了“在技术法规的制定上,应充分借鉴欧盟3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具体作法,采取按产品分类来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并规定适用范围、基本安全要求、引用标准清单或条款、安全保证条款、合格认证方法等,由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机构制定,按立法体制进行管理和实施。”的政策,因此根据市场的形式和我国燃具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加入WTO/TBT协议的现实,我国的燃具标准体系还是要以欧盟的体系为基础,同时考虑我国国民的生活习惯,并将我国和全球的能源紧缺问题加以充分的考虑,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燃气用具标准体系。这套体系应由两个分体系组成:一是安全、环保、实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以下简称产品标准体系);二是节能的产品能效标准体系(以下简称能效标准体系)。
1、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产品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燃具产品标准现状,我们目前的标准体系缺“两头”,少“中间”。缺“两头”即没有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由于我国过去没有加入WTO,标准体系一直延用原苏联的标准体系,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全国均按这一统一的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少“中间”即产品标准还缺少层次。因此,对标准而言,最重要的是“体系”二字,即上下级标准之间的相互包容与配合性。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技术法规,现在为符合WTO/TBT协议,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强制性标准视为我国的“技术法规”,在我国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
根据这一思路,自2001年开始,我国就开始着手进行强制性、以标准形式体现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并出台了GB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GB6932《家用燃气热水器》等一系列的强制标准。
2、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能效标准体系
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对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这两个产品率先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能源效率等级是能源效率标识的核心内容,能源效率等级划分的依据是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标准(简称能效标准)是指在不降低产品的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做出具体的要求。
我国目前已实施能效管理的产品采用的是强制性标识+强制性能效标准的模式。燃具产品的能效标准体系是我国能效产品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应符合我国能效体系建设的的总体要求,但是由于燃具产品的特性,其能效标准体系建设也应有自身的特性。燃具行业能效体系应符合“强制性标识+强制性能效标准”的模式,这样便于管理,保持我国能效体系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仅有燃气热水器国家能效标准GB20665—2006已批准颁布,但对于诸如燃气灶具、商用燃具等使用量大,耗能多的燃具产品均尚未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归其原因,就是燃具的能效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展缓慢;因此,要推进全行业的能效管理,加快其它燃具产品强制性的能效标准的制定工作就显得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以“安全、能效”为主要内涵的燃气用具标准体系,对我国燃气用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安全和节能也是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市场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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