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1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质监特函[2011]18号)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的有关要求及省局下达的《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计划分解表》。结合鹤壁市市实际,经研究,对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能效测试工作。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燃煤蒸汽锅炉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能效测试工作。蒸发量小于 6t/h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是节能的主体,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切实落实节能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安全与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检验与能效测试。积极与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和质监部门联系,按时完成能效测试工作。对能效测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当实施节能改造,改造竣工后再进行能效测试。
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按照(TSG 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执行。能效测试工作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我省取得能效测试资格的单位有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和周口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
三、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对于2011年10月1日以后制造出厂新安装的锅炉,应提供相应的能效定型测试报告,否则,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告知,检验检测部门不得进行检验,并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 )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对于2012年12月1日以后移装的锅炉,应提供相应的能效测试报告,否则,不得安装。
四、当燃料改变或锅炉及其系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变化的,必须进行锅炉能效测试:
1、燃烧方式的改变;
2、改变原有锅炉本体结构;
3、新装或改变尾部换热装置;
4、其他影响锅炉能效的改造。
五、已经过定型能效测试合格的锅炉,首次能效测试时间为安装完成总体验收合格后2年进行。新装电站锅炉首次测试时间为安装完成后调试运行阶段,总体验收之前。
六、加大节能监管力度。对到期未能进行能效测试或能效测试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下达《安全检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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