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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6 12:09:5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344  
 

中国厨房设备网】 财  政  部
国家能源局
农  业  部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施、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燃气清洁净化处理设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建设。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在5000吨及以上,原则上用于1000户及以上的农户炊事采暖及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孤儿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生物质生活用锅炉、炕具及灶具改造。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五)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农村能源发展需要,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关活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三年内建成;
       (二)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三)项目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四)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标)。
       (二)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在农村中小学推行太阳能浴室,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为教室供暖;在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工作方案,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示范补助资金(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规模根据各县符合支持方向的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及用户数量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要与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企业自筹资金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额度应控制在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总额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增强示范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发挥和放大示范效应。具体补助资金规模和负担方式由地方视财力自行确定。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审核示范县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经由省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建设和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批复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对符合支持条件且有能力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投资规模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示范补助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1/3;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1/3;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目标考核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建设进度较慢的示范县,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示范补助资金;对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将相应扣减示范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能源、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进度,将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和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用户,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填制《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2),逐级上报财政部。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示范建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总结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将有关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示范补助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并将有关资金清算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范畴且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县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与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依据批复的示范县实施方案,组织对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抽查、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示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县、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和示范县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1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全县基本情况及农村用能概况。一是自然资源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土地、人口及分布、人均收入、主要生产活动及农副产品产量等基本情况;二是能源发展及消费利用总体情况,包括能源生产、供应及消费的总体情况;农村生活用能的类型、结构及消费量等。
       二、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包括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方式、效率;绿色能源消费情况(全县各类绿色能源年均消费数量、比重,户均消费数量、类型、比重及使用成本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障碍等。
       三、绿色能源示范县规划简介。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建设规模、技术类型、项目布局、管理要求及保障措施等。说明对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需反映示范县建成后预计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新增绿色能源用户数量、绿色能源资源利用率及提高程度、能源服务体系覆盖面等情况。
       四、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情况。按照类别汇总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责任主体、建设规模、投资及构成、资源保障、技术路径、执行进度、运营模式、预期产出及综合效益等。对当地批量建设同类项目,需说明项目法人产生方式以及建设运行管理体制。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按项目类别编号。各项目建设方案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安排原则、支出计划、支持方式、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等,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万元/县。同时,明确地方财政资金支持规模、补助标准及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六、管理和保障措施。包括组织协调、管理体制、配套政策措施、服务体系、技术支撑、运行机制、监管制度、考核评价、宣传培训等。

附:申请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编号:(如A-01)             项目类别:A/B/C/D/E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资产及财务状况、主要投资项目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包括年生产能力、工程内容、技术类型、生产工艺、主要设施和设备、产品性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规模、市场或服务覆盖范围;项目新增绿色能源供应量、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户数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四、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专业化投资建设方式,运行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能源产品供应服务体系等。
       五、项目原料资源保障方案。包括原料资源种类、技术参数、分布情况、消耗数量、获取渠道、储存运输等因素分析与保障措施。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准备时间、工程周期、拟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工程实施步骤等。
       七、项目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市场分析、项目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生态环保效益和就业等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土地、供水、供电、道路等落实情况。
       (注:项目类别:A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B为生物质气化工程,C为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D为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E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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