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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23 16:26:0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84  

财办库〔2009〕20号

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对到期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办理延续手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

(二)原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职工人员中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职人员的学历,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三年政府采购业绩,包括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五)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近3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告。

三、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报送材料时,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延续时,如果单位法人代表、地址、注册资金、职工人员等情况与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动的,甲级代理机构需先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专栏,对本公司原始资料按照最新情况进行修改。

(二)网上修改完成后,将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上报财政部。

(三)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

四、财政部在收到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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