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结构
在日本,政府采购是以各个采购人分别订立采购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与中央政府有关的采购程序规定在 《会计法》 及相关法规中,与地方政府有关的采购程序规定在《地方自治法》及相关法规中。中央政府有权力对所有的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日本国内所有的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中的规定都和WTO《政府采购协议》相一致,日本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之一。
采购政策
在政府采购领域,日本很久以来没有对货物原产地或是供应商国籍进行过限制。日本政府一直执行的是以"公开招标"为基础的非歧视性政策。日本一直采用公平、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而且自1996年以来,这种程序的运用已经扩展到了服务采购领域以及地方政府和其他机关的采购过程中。国内的供应商没有被授予任何特权或者地方性的保护。在诸如计算机产品和服务、电信产品和服务、医药产品和服务、建筑业等重要方面,日本的中央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政府采购都服从于WTO《政府采购协议》(地方政府机构的采购除外),日本已经自愿采取了措施,主动承担了比《政府采购协议》所要求的更多的义务。
采购实践
日本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招标程序。一是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程序"中,每个采购机关必须在官方政府公告 《Kampo》 或者和地方政府相应的公告上对其准备进行的采购进行公告,并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招标程序。出价最低的投标人将获得订立合同的机会。当采购价值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SDR100,000)时,无论是货物采购还是服务采购一般都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是建筑工程项目和相关技术服务项目除外。
二是选择性招标。在选择性招标中,采购机关也须在政府公告或地方政府相应的公告上对其拟进行的采购项目公告,并说明选择投标人的条件要求。采购机关通过审查,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确认参加竞标的供应商。最终在这些参加竞标的供应商中,出价最低的将获得订立合同的机会。
三是单独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在单独招标中,基于特殊的情况,采购机关可以不通过竞争性程序而直接和选定的供应商订立合同。原则上,要想参加公开招标或是选择性招标,供应商必须从采购机关处得到资格认证,必须持续列名于供应商名单中并且得到采购机关的确认。
质疑与投诉程序
首相办公室内设立的政府采购复审办公室负责实施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相关招标投标程序问题。中央政府机构的采购事宜则由政府采购复审委员会主管,为了保证对合同的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和中立的处理,政府采购复审委员会建立了特别程序。一些政府机构和城市则建立了自己的独立程序来处理和《政府采购协议》有关的采购进程中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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