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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发布时间:2003-03-27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650  

公共采购在法国的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已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每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大型国营企业用于公共采购的费用达7400亿法郎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它主要包括:公共工程、物资和公共服务。其中,公共工程包括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的建设、改造和维修等;物资包括政府部门运转所需的物品,如汽车、电脑、各种办公用品;公共服务包括托儿所、公职人员食堂、市内垃圾清理等。

法国从事公共采购的官员或代理人达10万多人。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的费用很高,各个部分消费的比例是:公共工程占45%,物资占40%,公共服务占15%.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公共采购费用做出财政预算,特殊情况可以追加预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法国在60年代就颁布了《公共采购法》,该部法律对公共采购的方式、程序、受权人的权限以及对这一市场进行监督的机制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且在近40年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根据随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对该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

法国政府中对公共采购进行管理的最高机构是财政部所属的中央市场委员会,现改名为司法事务局。该机构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观察和分析公共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为采购者提供信息并进行技术性指导,为采购人员办培训班。

该机构还负责监督公共采购市场,检查采购者执行法律情况,同时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整。此外,各大区和省也有公共采购的管理部门。

三、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

法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凡金额超过70法郎的项目都必须采取全国招标形式,超过130万的项目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招标。

招标是公共采购中采用的主要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根据业绩招标。

法国政府的官方报纸每周出两期厚厚的公共购物招标广告公告,每期公共工程部分一本,物资和公共服务方面一本。广告中详细说明所需物资的单位、地点、时间、项目内容、性质、质量要求等。价格标上一个上限,一个下限。另外还出一本开标公告,将招标结果公布于众,以便于投标者了解情况。如果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出价低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可以根据购物方做出解释。按规定,招标到最后开标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果是数额巨大的项目,在此期限内难以完成整个程序,招标方需要事先向投标方要求延长期限。招标项目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转成为谈判交易,如无人投标,或投标人情况不理想,不符合招标要求等。

根据《公共采购法》,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公共采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发票入账:这种方式只限于购物金额在30万法郎以内的项目(含税),并且要求产品是单一品种。这种方式实际上不在采购法管理之列。

2、谈判交易:项目资金数额不得超过70万法郎。谈判交易分为“竞争类”和“非竞争类”,竞争类可以限定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名额,而非竞争类则因所需物品具有某种特殊技术要求,只能由某家企业完成。但无论是哪种谈判交易,购物方都必须将自己的购物需要以广告形式在有关刊物上刊登出来。谈判交易多用于时间比较紧迫,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在谈判交易方式中,市长根据市政委员会的意见,拥有成交的最后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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