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共30家(见附件1)。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14年5月1日起,中共中央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2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结果执行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供货合同》(见附件2)及相关法律文本的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执行期限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依然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应在采购实施前,确定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尺寸、货物款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具体化。然后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通过充分洽商和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选择。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地考察其生产工厂和加工过程等相关需求。采购单位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服务的,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争。
采购单位组织采购时,可按定点供应商投标产品的材质及配置要求和投标价格(详见附件3)购买其相应投标产品。定点供应商所投各类产品的中标价格为采购单位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做进一步洽商。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诺的规格、材质、价格和服务等要素供货,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
(二)签订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要求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频道(zzcg.ccgp.gov.cn)上生成并打印《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一式四份,其中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各两份。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可根据该供应商承诺的服务方案(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频道),实地察看家具的生产过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验收和结算
为确保办公家具质量,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协商解决。采购单位应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四、有关要求
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库[2011]78号),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五、监督管理
在办公家具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定点采购协议书》、《供货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定点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定点供应商在定点执行期限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价格,向中直机关各单位供货,非中标产品的报价不得高于其同期向其他不特定消费者和用户所报出的价格;
2、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提供产品的质保期应达到投标文件承诺要求,有关产品“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交货时,定点供应商必须同时提供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保养维护手册、三包凭证、备件清单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市场大幅波动,家具行业的综合成本普遍增加20%以上,确需调整价格的,应由过半数以上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中心申请,经相应评审专家论证后确定价格调整幅度和具体办法。
定点供应商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1、无法按照中标价格提供中标产品的、或提供的非中标产品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2、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标准的;
3、未经采购单位同意,将合同产品的货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4、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采购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供应商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财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采购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不无故拖欠款项,不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采购单位违规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行负责。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直属各单位,并对直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反映。
联系电话: 010-82273286
传真电话: 010-82273387
联 系 人:赵妍华
附件:1.中标供应商及联系方式
2.《供货合同》样本
3.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明细表(光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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