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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电器产品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0 09:17:04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21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4年度电器产品定点采购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均应到定点供应商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采购。中直机关2014年度电器产品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名录、中标产品明细、联系方式及优惠率详见附件1)如下: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不含中央空调、机房空调)、电热水器实体商场及电子商城供应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恒佳永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容高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昊晨家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机房空调(含基站空调、精密恒温恒湿空调)供应商: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上述两类货物,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 

二、执行期限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电器产品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电器产品定点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协议书》(见附件2)及承诺的优惠率为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及相关售后服务。 

三、优惠率 

优惠率指定点供应商在执行期限内,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最低优惠幅度。定点供应商及其下属的所有销售网点在向采购单位销售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产品时,须以等于或高于该“优惠率”的优惠幅度,按市场价格×(1—优惠率)确定的价格向采购单位销售产品。 

四、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在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采购时,其中: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的,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根据本通知附件所列定点供应商及联系方式,到指定的实体商城,或联系机房空调供应商,选择所需产品(不限于定点供应商的投报产品),并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直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等),通过充分洽商价格或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相应定点供应商。 

采购单位如选择第一包定点供应商投报的27款产品,该定点供应商承诺在中标后三个月内按投标价格供货;如选择第二包定点供应商投报的产品,该定点供应商承诺在中标后六个月内能够按投标价格×(1—优惠率)的价格供货。 

定点供应商在获知采购人需求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页,下载《供货合同》(见附件3)和《验收单》(见附件4)。《供货合同》、《验收单》一式两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各一份。 

五、有关要求 

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具体见中国政府采购网)要求,切实做好优先采购(电冰箱)和强制采购(电视机、空调、电热水器)工作。 

各采购单位采购的产品应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中对于定点供应商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四类产品优惠率(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七、违规处理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单位可就相关问题向采购中心反映,经查证情况属实的,采购中心有权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供应商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一)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合同的,向采购单位提供任何形式回扣的; 

(二)因定点供应商原因影响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三)采购单位所反映的某一定点供应商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达到二次(含)以上的。违规行为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在定点采购期限内,采购单位采购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时,定点供应商以高于市场价格或低于承诺的优惠率供货的; 

定点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定点采购协议》规定标准的; 

定点供应商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四类产品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定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采购中心。 

在本通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采购中心将及时印发相应的补充或调整通知。 

联 系 人: 赵妍华   

联系电话: 010-82273286   

传    真: 010-82273387  

附件: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电器产品定点供应商名录、中标产品明细、联系方式及优惠率 

2.定点采购协议书(样本)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供货合同(样本) 

4.货物验收单(样本)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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