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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6 09:43:57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87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 

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2014年度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等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另行采购的监理项目除外。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是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含),且项目总投资额在1800万元以下(含)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共确定15家定点供应商,详见《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资格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落实采购资金。各单位在工程监理任务委托前,应落实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成立采购小组。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结合拟派项目总监资历、人员配置、监理大纲等情况,直接确定监理人或选择若干家候选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监理人。 

(四)合同签订及备案。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及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成交供应商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pp://zzcg.ccgp.gov.cn)”(以下简称“中直采购频道”),在线填写采购信息及编辑合同文本,并将系统生成的工程监理合同及《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报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送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各单位可通过中直采购频道查看和确认合同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五)结算。各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款项,并在报销时将监理人开具的发票和《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合同金额计算方法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2、合同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合同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根据计费额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3、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要求,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浮动。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根据《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在项目结束后填写《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如定点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及时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国库司依法进行处罚。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 系 人:文 昌 

联系电话:82273277     传真:82273745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附件:1.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 

2.中直机关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3.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 

4.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考核表 

5.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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