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采〔2006〕39号
关于供应商在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事项的规定
各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没有供应商的参与,不可能进行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工程”,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为便于全国各地供应商更好地参与我省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各供应商作出以下规定:
一、应登记备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供应商必须要到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登记备案,只有办理好登记备案的有关手续后,凭登记备案的书面证明,才能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供应商登记备案不准委托无关人员代办,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代办的,代办人员需持委托代办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代理书原件和身份证。登记备案所应提供的备案资料,按《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02]2号)规定执行;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二、注意采购周期
一是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投标;二是投标供应商要准备合理的时间,不要仓促投标;三是生产、运输、交货及安装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
三、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产品认证、生产厂家委托等证明材料(项目授权书必须提供原件)。
四、凡是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样式及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做好后续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和按时履行合同,兑现自己的承诺;若未认真和按时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或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拒绝付款,同时采购人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出质疑、投诉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办理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在质疑、投诉和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参与投标的所有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质疑、投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属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或行政复议的,财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
八、其他条款
1、供应商办理登记备案所应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省财政厅不予登记备案。
2、供应商登记备案的有效期结束后,未重新登记的,不得参与我省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3、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中标或成交的采购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生产,若发生此种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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