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结构
加拿大财政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中央政府机构采购政策的制定。除了货物采购以外,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分散到各部门和各机关,由它们各自完成。货物的采购则由公共建设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来负责。加拿大尚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计划。
采购政策
中央政府的采购政策是获取所需的货物和服务并通过加强接触、竞争和公平的方式来实现各方的最大利益,如果可能的话实现王国利益和加拿大人民利益的均衡。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求考虑所获得商品的所有相关费用,不仅仅是订立合同的费用,同时和它在国际贸易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相联系。加拿大寻求一种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平等机会的采购程序,以利于降低购买费用和在竞争、透明和高效的环境下发展经济。
政府实践
加拿大政府的采购实践、其已确立的政策及其在WTO《政府采购协议》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十分一致。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规定。但是对于小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加拿大政府给予了特别对待,目前这种特别对待主要是对本土企业的保留上。对于中央政府和机构的采购,当此项采购不属于国际贸易协议的协议范围而且在加拿大本国的供应商之间就可以充分竞争的时候,国内的供应商就享有优先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鼓励竞争。但在出现这三种情况下、可以有例外,紧急情况;采购额小于25000美元,而且不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只有一个供应商。
质疑与投诉程序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是解决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政府采购协议》而产生的投标争议的权威机构。国际贸易法庭享有和高级法院相当的权力。在被提起异议的招标程序被维持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法庭可以裁决支付在政府预算以外的费用或是损害赔偿。它也有权力裁决推迟甚至取消一项采购合同,并要求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理由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国际贸易法庭应当在135天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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