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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宁波]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16 09:46:03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07  

甬采购办〔2009〕1020号

关于建立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监管职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人的联系与沟通,强化采购人内部监管职责,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联络员条件、产生办法确定本部门政府采购联络员,并填写《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1月20日前报送宁波市财政局各分管财政业务处室;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收齐后于11月25日前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政府采购联络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照本工作制度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对工作开展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采购办联系。

联系电话:87188042、87188441、87188043,传真:87188043。

附件:1.宁波市市级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便于各单位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是指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确定,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原则上应从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从事财务管理或采购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人数1名。政府采购联络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联络员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采购办;

(二)市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第五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将递补人选报市采购办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市政府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联络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审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参加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关办法和措施。

(二)办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采购办备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签订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四)及时汇审、上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有关数据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

(六)推荐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格专业人才,进入宁波市政府采购专家库。

(七)负责与市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并协助做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联络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市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联络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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