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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湖北]湖北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6 09:50:37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371  

鄂财采发[2005]6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为切实加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整改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坚持“规范、效率”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简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简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内、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省直各单位向省财政厅主管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若3个工作日未能签署意见的,实行边执行、边补签办法。对零星分散(小汽车、计算机)项目,实行边报计划、边询价采购办法。

(二)简化垂直管理部门工作程序。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除单项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单项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公务用车由省工商局集中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纳入省级政府采购以外,其余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当地管理,分别由市、县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联合省地方税务局,根据资金预算级次,分别由各级地税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适时联合其他垂直管理部门,实行方便市、县相关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三)简化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省属高校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特殊、专用教学仪器等,由省属高校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对教育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简化系统采购工作程序。按照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经省财政厅事先同意后,有些项目可以实行省里集中采购,有的项目可以委托市县采购。

  二、构建政府采购管理网络

(一)整合政府采购管理网络。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规划,“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借助财政国库支付网络系统链接到部门预算单位,整合政府采购管理网络与财政国库支付网络、部门预算网络、指标管理网络,并将尽快统一用户名,做到同台计算机使用、软件兼容、网络共通、数据共享。

(二)网上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备案政府采购文书、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手续。省财政厅对省直各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政府采购合同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将政府采购计划函号和合同函号公布在网上,供省直单位查询并办理相关手续,资金由省国库收付局实行直接支付。

(三)网络延伸基层预算单位。2005年8月份发放省直二级、基层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的用户名,使基层预算单位直接通过网络申报政府采购清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网络链接市县预算单位。自2005年8月份开始,将政府采购管理网络链接到市、州、县,使市县部门预算单位尽快通过网络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改进政府采购监管方式

(一)准确掌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划分,对政府采购项目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二)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根据部门预算单位不同项目的要求和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灵活运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等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做到既执行制度,又方便部门预算单位,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使部门预算单位购买到价格相对较低、价值相对较高、服务好、质量好、能满足工作要求、相对满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监管工作前移。对重大项目、敏感项目、特殊项目、时间要求急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前移,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协商,及时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快工作进度。

(四)规范监管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规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化工作环节,加强业绩考核,促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改善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一)改变政府采购代理费办法。省级将原从政府采购项目中划转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费的办法,改为由省财政列预算解决,减轻省直各单位的支出负担。

(二)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举办针对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服务对象的实务培训班,通过培训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相关业务,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三)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工作。印制《政府采购制度汇编》、《政策问答》、《服务指南》等,发放到部门预算单位等政府采购服务对象,宣传政策,方便工作。

(四)主动上门做好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将上门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听取部门预算单位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意见,在政府采购制度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部门预算单位的特殊需求。听取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服务对象的工作意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政府采购手续。

(五)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和工作动态,使部门预算单位能方便、快捷地了解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工作情况。公开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服务对象能及时地获取相关信息。

(六)拓宽政府采购服务范围。省级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定期限向省直部门预算单位提供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服务项目的协议供应商,并逐步拓宽省级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

(七)方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其他自行采购项目,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定期限的协议供应商,推荐给省直部门预算单位,由单位通过询价方式快捷采购,减轻部门预算单位工作负担,缩短采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八)依法加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每年六至八月,受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九)做好供应商的接待和投诉处理工作。向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参与原则,认真做好供应商的接待工作,做到耐心解释,热情周到。妥善处理好供应商的投诉工作,既执行制度,又维护湖北投资软环境,还让政府采购当事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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