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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福建]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2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8日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属于省级预算单位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购置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以下简称“购置费预算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购置费预算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编审和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

  第六条 教学、科研、医疗、设计、执法、检验等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超标准购置某项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详细说明特殊需要的理由、资产购置用途、价格依据及现有资产存量情况,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同时应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超标准购置事项具体情况,包括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情况和实际购置数量、价格。

  第八条 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按厅级、处级、科级及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省级领导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按实际需要配备。

(一)实物量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买实用、便宜、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家具。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条 购置费预算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标准。

  第十条 购置费预算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准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其中,实物量超标准的应待资产报废减少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更新购置。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在省财政厅下发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闽财资[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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