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采购〔2013〕15号
广州市财政局、东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2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1〕1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推进力度不强,业务范围单一、规模偏小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延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机制,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和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政策保障、便利的融资渠道,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同时,通过专业担保机构、银行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信及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供应商投标、履约行为的第三方监管,也有利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履约风险。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下一阶段试点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统筹推进,加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实施力度。各试点地区要针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业务分别制定切实有效的推进方案,力争实现业务范围的全面突破。要把握重点,围绕融资担保业务做好文章,力争实现业务规模的全面突破。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在所辖区域内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担保费用标准,统筹安排宣传推动和监督检查,全面、有序地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三、加强沟通,完善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协作机制。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专业担保机构、银行与中标供应商的信息对接,积极为专业担保机构、银行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服务。要为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保障,方便专业担保机构、银行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并在担保费率、授信额度上给予优惠和支持。各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有意向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金融机构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合作机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专业担保机构共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各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政策推介会、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积极宣传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好各地区现有的中小企业组织平台,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沟通,宣传政策,了解需求,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要督促各采购代理机构将宣传推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纳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采购信息发布、标书制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要利用好专业担保机构和银行的网点优势和客户资源,广泛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介绍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加强信用担保产品宣传。
五、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引导和监管。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狠抓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参与各方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要加快本地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防范和降低信用担保风险。要创造公平的试点工作环境,不得以不正当理由设置障碍,阻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扎实推进下一阶段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力求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书面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省财政厅将择时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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