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0〕14号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权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不得阻碍或拒绝答复供应商质疑,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对质疑供应商的相关要求
(一)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2.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
3.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5.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7.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实名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法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质疑供应商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五)供应商的质疑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或递交谈判、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
供应商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六)供应商的质疑查无实据,或者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质疑材料,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的,将依照《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4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质疑人的相关要求
(一)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立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质疑函,被质疑人应立即予以受理;对于超过质疑有效期限的质疑函,被质疑人可以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的质疑函,被质疑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供应商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并告知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期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二)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逐一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开标前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
3.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4.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5.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三)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好质疑处理工作,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权限等,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四)处理质疑过程中,被质疑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并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项目的评审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出具独立意见。
(五)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撤回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质疑处理。
(六)经审查,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或者质疑事项属于保密事项的,被质疑人在向质疑供应商书面说明理由的基础上,驳回质疑;
(七)被质疑人经审查,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属实的,被质疑人应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八)被质疑人经审查,认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中标和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行为的质疑属实的,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被质疑人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九)被质疑人应在对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等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被质疑人应建立健全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制度。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函、质疑函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函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十一)被质疑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对合理的诉求,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对待。质疑答复不得敷衍推诿、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书面意见等同于质疑答复。
(十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被质疑人不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或者对质疑事项不进行逐一和认真的核查,造成供应商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采购人责任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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