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1〕12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津财采〔2011〕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就供应商诚信管理新旧制度衔接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管理办法》生效前被予以不诚信等级记录的供应商,其记录继续有效,记录有效期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即一级不诚信供应商记录有效期变更为1年,二级不诚信供应商记录有效期变更为2年,三级不诚信供应商记录有效期仍为3年。对于供应商诚信等级情况在招标文件及采购文件中应予扣减分数及价格增加比例的规定,统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于在《管理办法》生效前被予以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其记录继续有效,暂停时间及取消情况按记录内容执行。
三、上述记录有效期截止后,如供应商能够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后1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诚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做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撤销网上公示信息。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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