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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北京]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1 10:25:54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797  

京财采购[2004]668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北京日报》: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现将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更正信息、公开招标中标信息、成交结果信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可采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基本内容”(详见附件一、二、三、四)的格式。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的提供者,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信息提供者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的一致性。

四、根据“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04年起我市5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财经报》、“北京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5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除需在上述媒体公告外,还须在《北京日报》上公告。

上述指定媒体要作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告工作,保证发布的内容与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一致性,并确保及时发布。网络媒体应在收到公告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网上发布,报纸应在收到公告信息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不得延误。

五、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信息时,应同时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提供。传真件必须加盖信息提供者公章,当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传真件为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再负责审核和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

六、不按上述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联系方式如下:

(一)《中国财经报》联系方式:

电话:83820983、83820232

传真:63812806

E—MAIL:zfcgzk@cfen.com.cn

(二)“中国政府采购网”联系方式:

电话:63819298

传真:63819289

E—MAIL:ZYE@ccgp.gov.cn

(三)“北京政府采购网”联系方式:

电话:88549317

传真:68480472。

E—MAIL:liujian@xxzx.bjcz.gov.cn

(四)如需在《北京日报》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请与《北京日报》广告部联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沈宏、潘磊

联系电话:68430032、8854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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