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购〔2013〕2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省财政厅、省两型办、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两型办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28日
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两型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政府采购需求,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方面优势突出的产品。
第三条 两型产品认定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两型办、省科技厅负责。其中,省财政厅牵头两型产品认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落实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省两型办负责《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标准》编制及发布;省科技厅负责两型产品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两型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两型产品,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两型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两型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由申报主体生产,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面优势比较突出,市场前景广阔。
(三)符合《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产品拥有不少于2个用户应用该产品,且反映良好。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两型产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五)近3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两型产品认定的单位需填写《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申请两型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体现产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及质量安全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代理委托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不少于2份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并签名,用户单位加盖公章)。
(六)涉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采用标准证明、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查新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形式检查:省科技厅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综合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初审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听取产品生产应用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产品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产品资料;
(四)实证考察产品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水平和应用等方面情况;
(五)对考察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两型办组织两型产品综合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对申报的参评产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将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省财政厅、省两型办、省科技厅联合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技厅实名书面申述,省科技厅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hunan.gov.cn)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两型产品认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可按第九条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两型产品认定的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两型产品认定的产品,由省财政厅、省两型办、省科技厅核实后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剔除,取消其两型产品政府采购优惠待遇,并予以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两型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加两型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两型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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