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11〕6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省财政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
本文所称服务,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本《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属于示范性文本。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过程中,为公平、公正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作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整。
三、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的执行情况。
四、本《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自2011年10月2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川财采「2008」43号)废止。
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点此下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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