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加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资产的管理,规范有关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有关资产,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为实现正常公务活动的需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下同),通过政府统一采购获得商品而被更新或替代(不包括新配置的资产,下同)的仍有使用价值、允许继续使用的资产,如小汽车、大轿车等各类交通工具,计算机、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锅炉、空调器等通用设备,医疗器械、水利机械等专用设备以及房地产等。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上述所列各项资产之外其他资产进行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或虽属前款所列各项资产,但不是由于参加政府采购获得商品而被相应更新(替代)时所进行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在本试行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处置,是指省财政厅为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实现公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实现其管理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对第二条所列各类资产进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的无偿调拨、拍卖、出售、报废等管理行为或相应的审批行为。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商品时,对通过政府采购获得商品而被更新(替代)的资产,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规定处置)。否则,省财政厅不予配置统一采购的商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或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对有关资产进行的处置。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受省财政厅的委托,具体负责对有关资产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省财政厅的委托具体执行对有关资产的调拨、拍卖、出售等处置事宜。
第七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的处置收益由处置单位统一上缴省财政。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计划(年度执行中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计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同时填制“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填报“政府采购商品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有关资产发货票(或收据)的复印件;2、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3、申请报废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进行审查,并相应做出如下决定:1、申报单位对有关资产作报废处理的,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审查批准后,将审批意见复印件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对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情况的审批意见进行政府采购;2、申报单位对有关资产同意无偿调拨的,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审查批准后,将审批意见复印件送采购中心,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直接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调拨行为结束后,经确认,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对短期内难以实现单位之间调拨的,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审查后,可委托采购中心对有关资产代管,以待统一处置。同时,向申报单位下达“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抄送采购中心。申报单位收到调拨通知书后,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0天)到采购中心填写”调拨资产移交单“(见附件三)并办理有关资产移交手续。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采购中心方可开展相应的政府采购。以上政府采购行为涉及控购商品的,在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政府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是各部门、各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时应附的必备文件(不包括新配置资产的采购),在单位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情况没有批准时,采购中心不予开展相应的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对统一代管的资产负有维护和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需要,对已委托采购中心代管的有关资产进行调拨时,向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通知书”(见附件四)。采购中心向资产拟调入单位开具“采购中心代管资产调出单”(见附件五),并办理相应资产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采购中心代管的不适合调拨的资产,向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通知书”。处置通知书应规定处置的方式,如拍卖、出售、报废等。采购中心根据处置通知书规定的处置方式,定期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根据资产处置通知书规定的处置方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处置,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置,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置时,应以该资产所附由评估中介机构出具并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和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拍卖或出售。
第五章 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按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置后,有关资产的处置收益由各购买单位直接拨至采购中心帐户,同时,采购中心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缴预算款采购中心在每期资产处置行为完成后,按季度将处置收益上缴省财政,同时作相反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的批复,办完有关资产无偿调出手续后,凭省财政厅开具的“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调拨通知书”和采购中心开具的“调拨资产移交单”,按调拨资产帐面价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有关资产调入单位在办理完调入手续后,按调入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相反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省财政厅批复由采购中心统一保管的,有关资产移交手续办理结束后,采购中心不进行会计处理,设立代管资产登记簿,对已办理完移交手续的资产进行登记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二: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调拨通知书
附件三:调拨资产移交单
附件四:政府采购更新(替代)资产处置通知书
附件五:采购中心代管资产调出单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