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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 2013-10-01    编辑: 厨联网络     点击数:504   

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

章    程

(意见征求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厨具制造、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四川省厨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和教育会员守法经营;

2、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并配合落实;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行业内部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4、建立行业互助基金,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5、开展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和总结推广生产、经营、市场、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

6、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和行业培训,举办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为行业培养业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7、加强行业的宣传、推广、提高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得影响力度,促进行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厨具生产厂家及厨具相关产业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 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并按时交纳会费;

(六)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各类活动;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以后,不能再悬挂本协会会员单位牌匾、使用会员证书;不能以会员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开展其他活动,违者视为侵权行为,本协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置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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