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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时间: 2014-12-07    编辑: 厨联网络     点击数:563   

作者:作者:www.cfsbcn.com 编辑:中国厨房设备网 来源:互联网

【中国厨房设备网】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对于《条例》相关问题发表了看法。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

一、继承与创新相统一  注重把握《条例》的鲜明亮点

作为《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起草办公室成员之一,荆总参与了《条例》起草、调研、修改及征求意见等前期咨询工作,对《条例》起草的背景及重大意义有较多的了解。”。他指出《条例》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充分了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细化了法律的规定,弥补了《招标投标法》设计缺陷和不足,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为招标投标机制创新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在深入学习《条例》内涵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亮点:

1、《条例》较好的解决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的问题。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上报国务院后的一个长期讨论的曲折历程来看,这一点是《条例》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2、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的具体情形。补充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便于招标人在具体活动中的实施;

3、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和认定标准,这些情况在《招标投标法》里均有,但没有细化,《条例》用很大的篇幅细化了这些内容,这对于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有关当事人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并且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的标准已非常明确;

4、《条例》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了行政监督行为;

5、增加了一系列的制度。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标准文件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信用制度,以及行业自律机制,充分汲取《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几年来的一些经验、教训,为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依据,对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规范及避免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新增与细化相统一 不断强化《条例》的学习领会

1、领会《条例》增加“投诉与处理”的意义。

“这是《条例》要着力解决招标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荆总指出: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违法行径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有效处理对规范招标工作,减少违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招标投标法》中只规定投诉,没有提出异议的程序,一旦有了问题,解决的渠道只有一个,即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去投诉和反映,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条例》充分考虑实事求是的原则,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体现了对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重视,以及利用社会资源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理念;同时《条例》明确了投诉处理的主体和时限要求,有利于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条例》特别将提出异议作为提出投诉的前置条件,希望通过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和误解,尽量减少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

2、领会《条例》明确招标师资格的重要性

在谈到招标师资格制度时,荆总强调,在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之前,招标活动主要靠人来组织实施。招标组织人员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规范招标行为,首先要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从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条例》确立了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必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条例》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机构资格申请时要求了从业人员的数量,但荆总认为还远远不够。他指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对招标师的使用和监督力度,如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由招标师监制和盖章,既能增加了招标师的责任感,又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工作,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作用。

3、着重学习招标环节的多项细化和增补规定

招标投标的特点之一就是程序化,《条例》在招标程序方面做了许多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避免出现一些违法违规问题。荆总指出,有人说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宪法,这种比喻未必恰当,但充分体现出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条例》细化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从源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处理好两法的衔接工作

《条例》出台以后,有关《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倍受业内关注。作为《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起草人,并参与了《政府采购法》的一些研究和修改工作,荆总并不认同有些人所说的两法矛盾观点。他指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同时对工程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已经明确了那些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要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同时,《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定义了对工程,同时将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归入工程。这种划分方式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认识与实践相统一 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出台有其积极意义,但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除了强调法律法规的作用外,更需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荆总强调,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要靠人来执行,作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至少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本着实事求是、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原则好好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内涵。

2、发挥法律赋予招标代理机构职责,自觉的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坚决抵制违法违规的行为。

3、努力维护好委托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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