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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等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60号)

发布时间:2017-07-06 09:27:48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601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推动上海畜牧业转型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4日

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全国畜牧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本市将继续推进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种养结合、适度规模、规范养殖、生态平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夯实畜牧业生产设施装备基础,强化疫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主要畜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确保完成2013-2015年本市主要畜产品生产最低保有量指标,进一步提升上海生猪、奶牛、肉羊和家禽等生产能力,保障城市地产肉、蛋、奶的有效供给。

三、总体要求

(一)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是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市级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要求。

(三)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计划必须纳入农业区域发展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四)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应体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宗旨,合理布局,重点强化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饲养新技术所需设施设备的应用。

(五)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以新建为主,以改扩建为辅,且必须符合区县农业规划布局要求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在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和政策推动的同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则,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四、建设规模

根据都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的要求,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猪场: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

2.蛋禽场:年存栏产蛋禽1万羽以上;

3.奶牛场:年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4.肉禽场: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以上;

5.羊场:年出栏商品肉羊500头以上;

6.其他畜禽品种的建设规模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供应的需要另行确定。地方畜禽品种保种单位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基础群体数量规模。

五、建设内容

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重点为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和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设备等。

1.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养殖基地内的动物防疫、消毒和隔离等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消毒间、围墙或防疫沟、隔离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净道和脏道、消毒设备等。

2.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粪尿分离、收集、处理和利用系统,包括种养结合生态还田系统、沼气发电系统等。

3.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设备:养殖基地畜牧新技术应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包括内环境控制系统、高床饲养设施、自动喂料系统、自动饮水系统、信息档案系统、自动集蛋和分级系统、挤奶系统升级和完善、青贮饲料窖设施、TMR全混合日粮设备等。

六、扶持政策

按照“重在引导,多方筹资”的原则,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资金采取由市、区县财政和建设单位共同投入方式实施。区县建设单位的自筹投入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5%。根据不同区县承担改造任务和财力状况,除去项目自筹资金后,财政资金实行差别政策。其中: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和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奉贤、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市级有关建设单位投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建设单位承担50%。

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确需安排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工程审价、财务审计等购买服务支出,可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高于5%、1000万元(含)以上不高于3%的比例,在自筹资金中据实列支。

七、项目申报

(一)各区县农委(市级有关单位)依据本市“十二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分年建设计划。各区县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农委申报下年度建设计划方案。

(二)建设计划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主体名称和实施单位名称;

2.建设目标及工程建设内容;

3.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相关的建设管理保障措施;

5.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预测分析;

6.附图:建设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规模场的位置、周边道路、水系等的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7.附件:项目建设符合所在地区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八、项目立项

(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上报的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批复。

(三)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建设地点、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或终止手续。

九、项目实施

(一)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由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统一按照招投标规定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规范管理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建设主体与工程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应签署明确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合同。

(三)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管,并定期向区县农委报告工程进度。

(四)项目竣工后,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审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和投资额逐项实施工程审价。

(五)为确保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区县(市级有关单位)报账制和专账核算,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管理要求,实行项目资金直接拨付。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应预留20%财政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并清算。

(六)各区县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项目财务审计机构,对完工项目实施财务审计,以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项目竣工验收

(一)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畜牧规模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在十二个月内完成。

(二)各区县项目建设主体(市级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

(三)区县验收通过后,区县农委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项目抽查验收结果,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四)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做好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新建资产的登记造册工作,加强财政性资产基础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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