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受企业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聘用或委托,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企业质量工作,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的企业质量负责人。
第三条首席质量官推行范围为在天津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第四条 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是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宣传、岗位培训、考试发证、岗位设置、企业聘任、监督管理等步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一般应设在企业决策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并授权其开展工作。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
第六条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政策;
(三)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四)经过质检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八条 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二)负责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
(三)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质量活动;
(四)负责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及质量统计分析;
(五)负责开展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
(六)负责建设企业质量文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天津检验检疫局成立推行出口企业首席质量官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组委会由天津检验检疫局局领导,各分支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和相关直属挂靠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宣传、引导、推荐工作,指导试点企业建立保障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的有效机制,指导首席质量官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中检天津公司承担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发布培训师资、课程安排等相关培训信息,并及时报组委会备案。负责对任职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本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时间表并向所在辖区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建立完善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挂钩;对首席质量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纳入天津检验检疫局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纳入天津检验检疫局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的学员,需按天津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内容,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质量提升与改进课题》,年末提交经评审的质量管理绩效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首席质量官岗位应在纳入天津检验检疫局首席质量官人才库中聘任,并由企业形成聘用书、聘用(变更)报告。
第十五条 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聘用(变更)报告到辖区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获聘后的每年年末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交履职报告。
第十六条 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验检疫部门可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虛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三)未按时提供履职报告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天津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发布和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等活动,对质量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推荐国家、市等部门表彰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 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列入评价企业名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奖励的重要内容;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成效显著的企业,优先推荐“中国质量奖”、“天津市出口企业质量奖”等质量奖励评选。
第二十条 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对各地政府的质量工作目标考核,作为申报“质量强市、质量兴区(县)”、区域名牌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