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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局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2)287号)

发布时间:2017-08-30 09:51:25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892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饲料是养殖业的物质基础,其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养殖业稳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近年来,我省饲料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生产企业小、散、乱现象突出,迫切需要健全完善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为目标,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十二五”饲料工作的核心任务,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夯实基础、严格准入,强化监管、从严执法,努力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饲料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进我饲料工业产业升级。

三、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饲料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两手抓,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要积极争取支持,在监管机构建设、监测经费争取、执法装备改善等方面创新思路、整合力量、取得突破。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审核委员会和专家审核制度,积极推进饲料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四、准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核心和重点

此次《条例》修订,强调了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条例》立法主旨,将行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转到提高门槛、减少数量,转变方式、增加效益,加强监管、保证安全上来,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审核,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五、做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证换号工作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1.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

2.从 2012年12月1日起,凡申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设立、续展、增加许可内容、生产场所迁址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申报时,企业应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分别填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2、3),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版(企业上报省局二份(含电子版),市饲料办存档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二)饲料生产许可。

1.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2.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3.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4.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新法规的规定,申请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新建企业和换证企业,应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分别填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4),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企业上报省局一份(含电子版),市饲料办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

1.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2.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文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该文号失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续展后,企业应当为其产品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逾期未获得批准文号仍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3.自2012年12月1日起,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5条、《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26条、《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中第14项等有关规定,新申报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需企业起草备案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主成分指标出厂检验必须全部检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检测方法须经省兽药饲料畜产品安检中心验证。

六、规范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审批监管工作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企业不得再采购、使用目录以外的产品。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督处罚,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9、43、46、47条等进行处罚。

(二)《饲料原料目录》对“大麦蛋白粉”等86种单一饲料设立了行政许可,自2013年1月1日起,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需获得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已有相关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申请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饲料原料目录》中其他491个饲料原料品种,不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废止,但相关产品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采购、使用时,其质量标准和标签,应继续遵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七、严格做好现有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

现有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时间为2013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统筹规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1.统筹规划,制定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现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现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换发工作进度,明确每个企业的换发时间,统筹规划,分批次组织企业开展换证申报工作,坚决防止突击换发、集中换发。请各地将本地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省局。

2.做好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和行政许可培训工作。省局将结合饲料法规宣贯工作,分片区开展现有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和行政许可工作培训,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严格审查,保证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质量。各地要按照《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做好饲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要严格按新的审查要求进行现场审查,统一审查尺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和上报。要规范审查行为和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同时要为申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换证工作。

4.各地要将现有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与饲料企业年度备案、饲料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结合,对连续两年未通过备案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生产检验条件的或停产两年以上的,依法吊销或注销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5.凡换证期间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换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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