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018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7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9日
·除息日:2014年7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对象:截止2014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19,458,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350,253.68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9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30日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春兰(集团)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BERNIE INDUSTRIAL LIMITED、泰州春兰销售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3、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71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6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
五、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
联系电话:0523-86663663
传真:0523-8666383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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