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管理。通用办公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全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用于科研、测绘、检测等业务工作的专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也要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通用办公用机的经费标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超过预算标准购买的专用机经费预算要经预算主管部门核准同意。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购买的通用办公和专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数量要控制在本部门上年购买同类品目总数的10%以内。
二、各中央单位原则上应当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各部门确有特殊需要的,可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和专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配置标准,但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通用机配置标准应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说明》(以下简称《配置说明》)中对应档次的技术指标口径基础上调整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保持稳定。专用机配置标准应按《配置说明》中对应的指标口径调整确定,同时要明确预算金额上限,但不得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相关指标不得具有不合理的排他性。各中央单位单次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预算总金额分别在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可确定本次批量采购的配置标准,但配置标准和经费预算也应符合上述要求。个别单位批量购买主机、显示器等计算机组件的,可以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配置标准应与《配置说明》中相应档次的技术指标口径相一致。
三、各中央单位要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应准确填写配置参考、采购数量和最终用户的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避免因填写有误而影响中标供应商按期履约。应根据当次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代理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拖延或拒绝验货。各单位经办人验货时要认真填写验收单,注明送货时间、送货地点及开机测试情况等内容,签字后交供货商。验货后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延期支付。
四、各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修订《配置说明》并抄送财政部,同时在各采购机构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要结合市场行情和产业发展状况,确定当期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合理的技术、服务指标要求,采购不超过预算标准的高质量产品,努力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在各采购机构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供应商及相关的中标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服务承诺以及维修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央单位可通过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联系中标供应商送货、维修。在中标供应商履约过程中,要统一协调解决中标产品的供货、验收、维修服务等问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10-8227328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10-83084967,010-83084956(传真)。
五、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交付产品的管理。应对上次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验收单情况及各中央单位书面反映的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汇总,经综合评分后作为下轮评标活动的评价因素。可在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中标供应商的交付产品在总数量5%的比例内进行质量抽查。凡产品质量达不到有关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响应文件承诺的,要向中标供应商追究赔偿责任。
六、财政部应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相关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对各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业务范围。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各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对有关中标供应商质量及服务情况的报告,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对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拒绝验货及拖延付款等行为,适时进行批评处理并予通报。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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